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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局重申旅社提供屋苑穿梭巴士業務屬違法

新修訂的《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將於2月1日生效。旅遊局表示,無論依據現行法例或即將實施的新法,旅行社的核心業務必須具備「旅遊性質」。向屋苑住客提供日常穿梭巴士服務並不屬於法定的業務範圍,旅行社不得經營此類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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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業務範圍,現行法令早已規定旅行社服務須具「旅遊性質」,新法亦維持此原則。儘管新法為配合行業發展,適度容許旅行社提供宗教、慈善、文化及公務等特定目的之服務,但屋苑日常穿梭巴士顯然不屬於上述範疇或具備旅遊性質,故旅行社經營此類服務即屬違法。

旅遊局一直嚴格監管業界,對違規行為依法制裁。2015年至2025年間,局方共提起140多宗違規程序,當中包括違規提供員工或屋苑穿梭巴士服務。局方亦持續與業界溝通並加強普法宣傳,確保業界清晰了解新法規定的業務範圍,共同維護市場秩序。

針對近期屋苑穿梭巴士問題,政府表示關注並已跨部門介入協助。當局除協調兩間巴士公司調配資源,以租賃方式提供服務及加強公共巴士班次外,亦主動聯繫物業管理業界交流意見。政府指出,屋苑及企業可在符合法例要求下,自行選購合適車輛作穿梭巴士用途,以滿足出行需求。

更多詳情請見:https://www.dst.gov.mo/zh-hant/about-us/press-release/0d22d4ab1859407e83f23ebde7764ba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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