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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與宣傳  

澳門平台

因應澳門立法會選舉,為確保所有候選人獲得公平公正的媒體曝光機會,本報早前於第二版推出「候選人之聲」專欄,作為本報原有、由現任議員撰寫之「議員之聲」欄目的臨時替代方案。

有關的初衷,是在這段期間避免現任議員因既有平台而於選舉獲得額外優勢,從而保障未具議員身分之候選人享有平等發聲權。此外,本報亦計劃對所有直選候選名單進行專訪。

因《澳門平台》屬週刊性質,難以在官方競選活動期(8月30日至9月12日)內完整刊載所有內容,故提前數週啟動「候選人之聲」專欄。

我們始終嚴格恪守選舉法規,堅守新聞報導與競選宣傳之明確界線。於本報立場而言,宣傳造勢、拉票活動及競選文宣等均不屬新聞範疇;同時,候選人與媒體之互動權益與新聞工作亦不應受宣傳期時限所桎梏。

因此,本報已依據《立法會選舉法》第75-A條規定,事前向全體候選人明確說明:其所投遞之意見文章不得包含任何拉票內容。該條文亦明確界定,同時符合以下兩項條件即構成宣傳行為:其一為「引起公眾對某一或某些候選人之注意」;其二是「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建議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此一或此等候選人」。

儘管法律條文已有明確定義,部分評論內容仍引發選管會提出保留意見。我們對選管會的解釋持不同看法,然而,經內部審慎評估後,我們意識到,就候選人投稿問題上,此一爭議可能使我們落入審查候選人言論的角色,尤其是針對那些或許暗帶拉票意圖的表述。

這完全偏離我社應有的角色定位。據此,我們決定暫停「候選人之聲」專欄,直至正式競選期啟動。另為保障未投稿候選人之權益,並恪守對所有參選人的公平原則,我們已同步將此前刊載的所有該專欄文章從網站下架。

關於新聞報導、專題採訪及人物訪談,我們認為必須明確界定候選人之合法權利、媒體之社會使命,以及選民獲取充分資訊之權利。選管會近期亦明確指出,新聞報導與競選宣傳活動本質上屬不同範疇。

目前部分候選人因為選管會而對在競選活動期外刊登訪談內容存有顧慮。在我們看來,於法律層面而言,現行法規並未禁止媒體進行採訪活動;惟同時,我們堅信媒體不應以任何形式強迫候選人接受訪問。

據此,我方擬將相關訪談內容精編後,統一安排於8月30日至9月12日期間刊出,回應受訪候選人之顧慮。同時,我們將持續保留具公共服務性質之內容刊載,為讀者提供更多資訊。

為期十五日的競選活動期,對需兼顧工作、家庭及其他責任的選民而言,確實過於短促,難以在有限時間內充分理解六組參選名單的政綱內容,並作出具充分認知的選擇。過去宣傳與新聞之間的混淆,使候選人即使明白選管會現時對相關議題的解釋,依然心存顧慮。

我們對事件所造成的影響,向候選人及讀者致以誠摯歉意。同時重申,根據我們對選舉法的理解,以及選管會在新聞發布會上所作的詮釋(詳見《澳門平台》7月4日社論),刊登與候選人直接或間接相關的內容,只要不涉及直接拉票,不僅是合法的,更是保障選民知情權的重要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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