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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涉及一名已完成性別重置手術的女變男跨性別者,儘管持有醫學證明建議其使用男廁,但因法律未承認此類文件,導致他無法合法進入男廁。法官高浩文在判詞中指出,現行條例僅以生理性別劃分廁所使用權,未考慮跨性別人士的實際需求,違反《基本法》的平等原則及《人權法》的不歧視條款。判決強調,現行規定不僅使跨性別者在如廁時可能遭受異樣眼光,甚至可能面臨刑事指控,構成制度性歧視。
政府一方曾辯稱,現行規定是基於保障使用者隱私及安全,並符合社會普遍期望。但法官認為,政府未能證明限制跨性別人士的如廁權利具有充分必要性。根據現行條例,違反「男女分廁」規定者最高可被判罰款2,000港元。
跨性別權益團體對判決表示歡迎,認為裁決確認了跨性別人士應享有與他人同等的尊嚴與基本權利。相關組織呼籲政府除了修法外,更應推動性別承認立法、增設性別友善設施,並加強公眾教育以減少歧視。由於判決設有12個月暫緩期,政府可在此期間考慮上訴或啟動修法程序,以符合憲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