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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顯示,考生甲參加司警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公開招聘考試,因筆試成績低於50分被淘汰。甲要求查閱試題、參考答案、評分準則等資料,遭司警局以「涉及保密」為由拒絕。甲遂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並勝訴,司警局繼而上訴至中級法院。
中院合議庭指出,不合格考生依法享有三項救濟途徑:提出聲明異議、行政上訴及司法上訴,屬程序中的直接利害關係人。為有效行使這些權利,考生有必要查閱自己的答卷、得分及評分標準,此屬「客觀需要」。
合議庭強調,雖然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未明文規定查卷程序,但根據《行政程序法典》,利害關係人可付費獲取卷宗副本。司警局未能證明相關資料屬法定機密,且現行法規已允許考生查閱典試委員會會議記錄等文件。
對於司警局主張公開試題可能影響考試公平性,合議庭反駁指,法律未規定面試須重複筆試題目,典試委員會可採取適當考核方式避免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