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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同意拍攝可構成犯罪」  

就早前網上一段在葡文學校門前發生交通糾紛的影片,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討論應聚焦於未經授權分享影像的違法性,而非影片中的行為本身。治安警察局回覆《澳門平台》時表示,散播影像「可能構成違法」。

倪熙晨  Nelson Moura

上月某澳門臉書專頁分享的影片,引發了一連串針對當事人的排外與歧視言論。

影片由一個行車記錄器拍下,沒有聲音。裡面顯示一名葡籍人士與身份不明司機,因在葡文學校前的違規駕駛行為發生爭執。

該名葡籍人士與拍攝事件的司機發生不和期間做出不雅手勢。雙方均涉嫌交通違規,但另一個核心問題在於未經同意的拍攝與發布,有可能觸犯侵入私人生活及非法錄影罪。

該段拍到當事人兩名未成年子女的影片,仍能在有關Facebook專頁上找到。影片引發逾300則含侮辱性、甚至排外與歧視的留言。當事人遭迅速起底,其個人資料、律師身份及工作地點被發布於港澳多個網絡平台。一名《澳門平台》接觸到的華籍律師拒絕評論個案,但她坦言對社交媒體言論涉及「種族標籤」感到不安。

雖然「用行車記錄器或在街上拍攝屬於合法」且可作為證據,但散播者「亦可能構成違法」。

事件發酵後,治安警察局數日內發出新聞稿,表示經調查證實有關女司機曾於相關路段作出多項交通違法行為,而另一名涉事司機亦涉及一項交通違法行為。《澳門平台》曾向治安警追問違規細節,當局僅表示已按規定「檢控相關駕駛者」。

但當局同時承認,儘管「用行車記錄器或在街上拍攝屬於合法」且可作為證據,散播者「亦可能構成違法」。

「侵犯私隱」

大律師李奕豪向《澳門平台》指出,「輿論過度聚焦涉事的這位澳門居民的不雅舉動,卻極少探討影片散播者的罪行」,

「在這討論中我們只有一條影片,不知道事情的來龍去脈,也未看到另一當事人的舉動」。他強調:「很少人有討論到這類分享可能同時觸犯兩罪:侵入私人生活及非法錄影罪。」

根據《刑法典》第186條,意圖侵入他人之私人生活、在未經同意下,獲取、以相機攝取、拍攝、記錄或洩露他人之肖像、或屬隱私之物件或空間之圖像,可處最高兩年徒刑,或科最高240日罰金。第191條規定,未經同意「將他人所述而非以公眾為對象之言詞錄音,即使該等言詞係對錄音之人所述者」或違反他人意思,且在非屬法律容許之情況下「以相機攝取他人、或拍攝他人,即使行為人係在其本身正當參與之事件中為之者」,刑責相同。李奕豪指出,因屬半公罪,「需當事人向當局提訴方能啟動程序」。據《澳門平台》所知,影片當事人尚未決定是否提出告訴。

輿論過度聚焦涉事的這位澳門居民的不雅舉動,卻極少探討影片散播者的罪行。

在澳門,將行車記錄器拍得的影片分享至社交媒體平台非常常見。此類影片多記錄公共道路上的交通事故或事件,但常未有保護涉事人身份,也未有遮蓋車牌等識別資訊。《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車牌、面容等可識別個人的信息被視為個人資料,未經授權發布須負法律責任。社交平台也對未經當事人同意內容設有審查機制,通常需提交申請並待其評估是否違規。

澳門法制研究會副監事長、律師何家濠接受《澳門日報》訪問時表示,在推廣行車記錄器使用時,需兼顧他人隱私權與資料保護,確保行車影像的搜集與使用落實

「正當用途」。他表示,從司法見解來看,為刑事偵查目的使用私人預先裝載的車輛攝像頭所拍攝的影像和聲音,無需經相關人士同意。在公共道路上,駕駛車輛不被視為駕駛者的私人生活,因此相關影片符合證據合法性。但他強調,「正當用途」的前提是,行車記錄器應以記錄交通事故、保障行車安全為主,並在必要時配合執法機關取證。他總結,若未經拍攝對象同意,將影像上傳網絡用於討伐或公審,則不符合「正當用途」,有損合法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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