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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門政府代表在廣州與國家網信辦簽署《粵港澳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的合作備忘錄》一日後,多方共同推出《粵港澳大灣區(內地、澳門)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簡稱:《大灣區標準合同》)。
據悉,該便利措施,有助大灣區內地城市與澳門之間的個人信息數據跨境安全有序流動,並助力數據應用創新及澳門數字經濟發展,便利市民於大灣區工作及生活。
由9月10日起,在大灣區的九個內地城市(即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及肇慶市)與澳門企業或機構之間,可以選擇通過訂立《大灣區標準合同》的方式;並向廣東省網信辦或澳門個人資料保護局合同備案,開展大灣區內的跨境個人信息數據流動。
與內地現行的數據跨境安全管理框架相比,《大灣區標準合同》免除個人信息處理者在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數量上的限制,簡化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的內容。
《大灣區標準合同》對個人信息處理者及接收方的合同義務和責任、個人信息主體的權利、合同解除、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開展相關的規範,為大灣區個人信息數據跨境流動提供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