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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由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負責細則性審議,修改後的法案進一步清晰了廉署的職責,特別是在與貪污相關的經濟財務犯罪領域,尤其是涉及有組織、國際或跨區域規模的經濟犯罪。
廉署強調,只有在調查貪污犯罪(即上游犯罪)時,若發現如洗錢等與貪污相關的犯罪跡象或嫌疑人,才會同時展開經濟財務犯罪的調查,不會與其他專責機構的權限產生衝突。
法案建議廉署可應部門要求,跟進行政程序,開展調查並進行現場查冊,但僅限於現行的三項範圍內,以避免與現行法規產生混淆。法案還強化了公共實體與廉署的合作義務,廉署可就部門的回覆資訊設定15個工作日的期限。
此外,法案完善了廉署調查人員的學歷要求、長期服務獎勵金及權利保障,確保調查人員在轉入新職級體系後的權益不受影響。廉署並將修訂《廉署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並與該法案同步於10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