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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年,這家公司曾獲得銀行提供的30億港元貸款,用於興建酒店。為擔保這筆貸款,公司以土地使用授權書和兩名股東的股份作抵押。值得注意的是,這兩名股東分別向銀行發出兩份授權書,允許銀行行使與公司相關的權利。
在銀行撤回公司破產申請後,銀行以股東的授權代表身份召開會議,通過了一項決議,解除了兩名董事的職務。然而,兩名董事不同意此決議,並要求法院中止銀行以股東的授權代表身份通過的決議。該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合議庭指出,公司股東在質押股份給銀行的同時發出了授權書,這表明這些授權是為了維護其自身利益。根據相關授權,取消授權需要得到銀行的同意。而銀行代表股東行使權利的投票決議,並未超出相關授權範圍和目的,因此並不符合中止執行的首要要件。最終,終審法院裁定上訴人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