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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飲料定義準則參考主要進口地覆蓋範圍大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繼續討論預防及控制未成年人飲用酒精飲料制度法案,社會文化司司長歐陽瑜和衛生局局長羅奕龍列席會議。

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稱,法案建議將酒精濃度 1.2%以上的飲料定義為酒精飲料,與不少海外國家地區 0.5%的標準不同。政府代表解釋,本澳大部份酒精飲料是由香港進口,考慮到業界營運模式和執法情況,建議按香港規定來定義酒精飲料。

對於有委員認為以0.5%的標準來限制未成年人接觸酒精飲料範圍會更廣,李靜儀引述政府回應稱,曾抽查本澳 50多款啤酒,當中大部分酒精濃度介乎 3%至 8.8%,少於 1.2%的啤酒只有 3款,相信法案建議規管的覆蓋範圍亦已較大,但政府會再檢視委員的意見和業界操作性綜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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