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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澳門基金會章程〉》行政法規草案,草案規定超過100萬澳門元的資助需由信託委員會審批。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介紹,為完善澳門基金會的資助申請審批標準,以更公開、透明及制度化的方式審批和監管資助,確保合理運用公帑,並配合第18/2022 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别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的規定,特區政府全面檢視現行基金會章程,制定了《修改〈澳門基金會章程〉》行政法規。
法規的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修訂基金會的資助審批標準,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的規定,須制定資助規章,並以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修改基金會各機關的職權,不超過100萬澳門元的資助由行政委員會審批,超過100萬澳門元的資助由信託委員會審批。此外,信託委員會、監事會及行政委員會成員的任期修改為不超過兩年。配合行政及預算管理的要求,將基金會原有的累積資金轉移至累積損益內。另外,根據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的需要,訂定附屬單位及職能。
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主席吳志良表示,修章是因應《澳門特别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的規定,檢視現行澳門基金會章程,將沿用20年的舊時基金會資助模式更制度化,將資助規範化、運作更透明化,使之資助更公平。而當中修訂100萬澳門元的資助由信託委員會審批,是根據2018年公布的《預算綱要法》相關規定所訂定。
吳志良又稱,澳門基金會目前人手129人,今次修章精簡了架構,設兩廳五處,人手及預算不增加,分別是資助廳下設資助管理處及資助監察處,綜合事務廳下設人事及技術支援處、財政及財產管理處、活動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