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ício » 外籍法官價值何在

外籍法官價值何在

蘇爔琳 (Catarina Brites Soares)

一眾本地的法律界人士包括高禮華(Sérgio de Almeida Correia)、陳智彪、何金明、陶智豪(Frederico Rato)普遍認同,港澳聘任外籍司法官能為本地法律界帶來益處。然而,各法律界人士對於外籍司法官能在本地司法系統中的實際具體作用卻有不同的見解。

在澳洲籍香港終審法院法官施覺民(James Spigelman)因 《港區國安法》辭去香港終院職務後,香港聘任英國最高法院副院長賀知義(Patrick Hodge)為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使聘用外籍法官的議題再次引起熱論。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示,任命這位蘇格蘭英籍的法官的原因是為了「彰顯香港的司法獨立,有助維持外界對香港司法制度的信心,亦使香港與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保持緊密聯繫」。

有部分法律界人士認同,任命外籍法官的確是彰顯「一國兩制」和法治原則,然而,亦在部分法律界人士認為,單純任命外籍法官並不足以體現特區「一國兩制」和法治的基本原則。
本澳大律師何金明相信,澳門和香港的行政長官將一如既往繼續聘任外地法官擔任本地法院法官,他指:「特區政府有必要性及必需性繼續聘任外地法官擔任地區法院法官,以強化法院在『一國兩制』下的獨特運作模式,依法審理及彰顯公義。」
在澳門理工學院管理科學高等學校、從事法學教育工作的陳智彪副教授認為,聘任外地法官存在莫大的裨益:「其中最大的好處在於,使港澳的運作模式更迎合國際社會的運作模式。外籍法官的聘任,確保了司法的獨立,同時向外界展現港澳自治五十年不變的面貌。」
對於本澳葡籍大律師高禮華,他則認為,澳門之所以繼續任聘葡籍法官,主要是基於葡籍法官對葡萄牙法律制度的經驗和熟悉,但更為重要的是,作為維持一定的外在形象的策略。「即使現在任聘外籍法官的優勢或許越來越不明顯,但至少從國際層面上,這是『賺錢買花戴』,即使其存在並不符合現實需要,但至少這是在遵循國際的約定。」
高禮華指,在香港,任聘外籍法官還具另一層的意義,因為香港按慣例會依法邀請來自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知名法官擔任非常任法官。然而,在澳門則沒有這樣的做法,亦沒有人提出過要求希望增加這樣的做法。他批評澳門的法律體制固化保守,基乎是行政主導一切。
他坦言,在初級法院中,完全沒有必要引入不諳澳門社會狀況的葡籍法官,他們不但任期短,還要一直靠其連任續約。「老實說吧,我並不看好那些過去在政府內部從事了好幾十年的退休公務員坐上法官一職。還有那些葡萄牙法官退休之後來澳門擔任法官,這完完全全就是假退休。」他認為,最理想的做法是,任聘那些能全心投入的外籍法官,可以擔任一段較長時間的職務,至少五年或六年,之後直接換屆離任。他強調,這樣才算得上是真正的司法獨立。
另一名本澳葡籍大律師陶智豪重申,聘任外籍司法官是為了實現「一國兩制」的原則,以確保該原則得了延續保存。他強調,鄧小平早在法律上允許外籍法官的引援,「正因如此,這使司法系統得以有效實現其功用、確保其品質和其公信力,以及讓法院的三審制度如願順利運作。」

融合發展

今年五月,澳門再任聘多兩名葡籍法官,加上現職的葡籍法官,共有四名葡籍法官。而香港,則共有14名外籍法官。根據《澳門基本法》第87條以及《香港基本法》第82條,港澳可以按其需要聘用外籍法官。縱使兩地的基本法中均賦予了特區相關的特權,但陳智彪副教授強調兩者有別,「在澳門,外籍法官可以參與受理任何階段的庭審,然而,在香港,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外籍法官只能夠在終審法院才方可受獲邀參與。」
澳門回歸祖國廿一載,港澳兩地正面臨着相同的難點:香港澳門如何與內地漸進融合發展,與此同時又一邊維持着特區自治、悍衛法治原則、保持司法獨立。有關的問題,澳門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早前發言時就指出:「『一國兩制』在澳門的實施『進入中期』,有必要認真審視和研究由葡國移植到本澳的法律制度在適用過程中面臨的挑戰和問題。」
何金明相信,粵港澳大灣區為未來發展的核心引擎,因此,他認為有必要加強澳門法律制度融合粵港區域的法律適用研究,並繼續保留具有葡萄牙法律體系的核心理念,創設合乎澳門實際需要的法律制度。按他的理解,他「不認為終審法院院長發言講稿內容是標誌澳門與葡萄牙在法律交流存在中斷。」
高禮華亦認為,終審法院院長的發言雖不是否定中葡的往來,但這暗示澳門或在未來會以更接近內地的運作模式發展,「倘若一旦法院服從,那便淪為政治工具了。」
他認為,這須靠內地和香港澳門努力共同研究和討論相關問題以達成共識的現實。他強調,若然司法系統和法院沾惹上了政治色彩,那將是極大的錯誤。一種是願意努力磨合,另一種是在沒有充分盡力改變,或無法打破先入為主的想法之前,便企圖破壞五十年不變的約定,並強行施加另一套社會大眾不熟悉的系統將其徹底取代,兩者有別。大律師陶智豪坦言,終審法院院長發言中所述的「進入中期」不明所意,何謂「中期」?是指1999年12月20日回歸那天起計,到2049年12月20日五十年不變的限期為止,當中之間的任何時間節點嗎?還是怎樣?「靈活調整本地法律當然合理,但是不要忘記中華人民共和國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方針政策是,確保維持原有的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基本法》和《中葡聯合聲明》文本中皆有所體現。我認為終審法院院長的說話並非真的否定本地法律制度的適用,只是其對未來2049年表達的一種深層憂慮而已。」

國家安全上的排他性

當初澳門通過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亦曾對外籍法官的角色定位以及司法獨立等方面的議題引起相當大的熱論。《司法組織綱要法》的新修訂要求只有中國公民的司法官方可被委任參與有關國家安全的案件審理工作。該次的修改被指分裂司法界別並且侵害法治精神。
現時兼任城市大學法律課程教職的執業大律師何金明認為,有關的修訂是在充份尊重外籍法官的自身下,預先指定的中國公民法官審理,這是符合現實所需的。他認為,該新規定並無牴觸《基本法》聘任外籍法官的原則,對外籍法官也沒有任何歧視性。另外,他解釋,外籍法官的雙重效忠問題也是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以避免出現損害國家尊嚴的情況以及日後出現頻繁提出迴避的情況,還有存在意識形態不一致情況,「由於《維護國家安全法》五類罪名均涉及國家人民的文化、意識形態、政府運作模式及宗教信仰等國情為基礎,若由非中國公民的法官擔任審理,難免因不了解國情因素下出現的判決被外界有所質疑。」陳智彪強調,國家安全關乎一國利益,故此,在處理有關案件上須要加倍謹重小心。「大部分國家亦是按類似的方式立法。」
本澳葡藉律師高禮華認為,為外藉人士設置各種的限制便是歧視的一種。「這種對外勞的歧視在澳門比比皆是,由法院全面使用中文,摒棄葡語作為日常主要溝通語言,到政府提案增加非澳門居民的巴士收費,甚至到近期黑沙燒烤區重啟亦只限本地居民,將外藉人士排除在外,歧視情況在澳門實是履見不鮮。還未說因為疫情關係,只針對外國人及非澳門居民實施的出入境管制,以及限制其使用公共衛生設施和醫療用品供給。」
葡籍大律師陶智豪反對這種把非中國公民的司法官排除在外的做法。「為司法官設限只會令司法制度喪失其應有的可靠性、公信力、透明度。一位合資格有能力的司法官定能依法以獨立公正的態度審理案件,而非根據其國籍或是否愛國來作衡量標準判斷,這有違社會公義。」

聯絡我們

平台媒體,聚焦中葡關係。

平台編輯部

關於我們

電子報

訂閱平台電子報,縱觀全球新聞

© 2025 – Copyright Plataforma Media.

Uh-oh! It looks like you're using an ad blocker.

Our website relies on ads to provide free content and sustain our operations. By turning off your ad blocker, you help support us and ensure we can continue offering valuable content without any cost to you.

We truly appreciate your understanding and support. Thank you for considering disabling your ad blocker for this webs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