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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案建議對《司法組織綱要法》作出修改及增訂,主要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案件中的訴訟代理人規定。具體而言,在此類案件中,訴訟代理人必須獲得管轄法官的特別許可,而該許可須依據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發出的約束力意見作出。
面對不斷湧現的新型風險與制約因素,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無疑需要與時俱進地加以完善和強化。鑑於國家安全具有至高無上的價值,且屬需要特別慎重處理的特殊事務,要求訴訟代理人具備特定條件和資格並須經法官許可,對於確保國家安全、保障訴訟代理職責的適當履行,以及確保涉國安案件被告獲得充分且適當的辯護而言,均是不可或缺的。相關措施亦將在充分尊重律師行使職權及合法權利的前提下實施。
從比較法角度來看,此類解決方案並非創新之舉,多個司法管轄區已有類似規定。例如,英國、加拿大及其他英聯邦國家實行的「特別辯護人」(Special Advocate)制度,規定在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中,須委任通過「最高機密安全審查」(top-secret-security-cleared)的訴訟代理人,其資格須預先經主管實體評審及核准;此外,美國的《涉密信息程序法》(Classified Information Procedures Act)亦設有律師「安全審查」(security clearance)機制,規範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訴訟代理工作。
此外,作為中國另一特別行政區的鄰埠香港,早於2023年已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就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訂明了律師認許及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的相關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