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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被告商人蔡秀英和第3被告吳懷珠改判觸犯「受賄作不法行為罪」、「參加黑社會罪」,分別判處16年及10年徒刑的單一刑罰,並維持中級法院的其他裁決。
去年1月,澳門中級法院裁定,江志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瀆職和財產來源不明罪等罪名成立,發起或創立犯罪集團罪不成立,判處 17年徒刑。第 2被告商人蔡秀英和第 3被告吳懷珠則分別被判處 14年和 6年徒刑,第 4被告任職律師的關凱倫則無罪釋放。
案情顯示,至少自2010年起,江志被控與商人夫婦蔡秀英、吳懷珠等人共謀,收取賄賂以干預多宗刑事偵查、違法歸檔案件及取回扣押財物。
控拆書指各人分工明細,利用職務及人脈,忽略文書證據,干預和操控訴訟程序和刑事偵查結果,把案件歸檔而協助受查人士脫罪。江志等人收取金額由一萬至數十萬不等。江志2022年的財產申報為2,000多萬元,與事實財產所得的4,000多萬元不符,約有1,400萬元資產來歷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