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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性談判主要適用於三種情況。第一是招標結束後,所有投標書均不可接受,且承投規則的最初條件未被實質修改為限;第二是是工程、財貨或服務因複雜性或性質,無法根據招標規則釐定合同規格;第三是工程、財貨或服務的性質不容許預先訂定總價額。
諮詢招標方面,法案建議採體實體需至少向由現時三間實體諮詢,增至五間,邀請對像需通過隨機方式選定。李靜儀表示委員會關注隨機抽選方式是否能真正實現公平參與。
委員會已完成新文本的初步審議,下階段將邀請政府列席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