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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錯譴責與勸誡可並存

立法會日前一般性通過修改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是次法案修改內容主要涵蓋三個方面,包括完善就職宣誓規定、優化委任機制,以及完善管理及問責機制。法案修訂有助進一步完善特區的政治體制建設,並一定程度有助構建管治梯隊及促進人員流動。但在問責機制方面,是次修訂的內容實際上有不少在現行制度中已存在,只是將條文的表述更「明文化」及「具體化」,與社會期望的官員問責制度有一定程序的差距。

李良汪 Lei Leong Wong*澳門平台

是次法案修訂當中,建議增加終止委任的依據,包括官員觸犯刑事,以及作出對特區的形象或運作有影響的行為等。從條文的表述上,是明確了領導及主管觸犯哪些嚴重行為時,可對其作出嚴厲的處罰,但事實上,現行制度第16條當中,已對定期委任的終止有所規範,是次修訂只是將現行制度進一步闡述,嚴格來說本質沒有改變,更談不上回應社會期望。

此外,法案雖對官員問責制度進行了梳理,由低至高、由輕至重,採取包括勸誡、不續期委任、終止定期委任以及紀律處分等措施,但現行制度中的公開譴責在新修訂當中被撤銷,有削弱制度力度之嫌。公開譴責並不是要在官員犯錯後,對其進行「公開示眾」以作懲罰,而是官員施政的所作所為關乎社會大眾的整體利益,在履職過程中所觸犯的紀律以至違法行為,更對全社會產生廣泛影響。正如政府所言,設立相關制度的初衷是對較嚴重的犯錯進行處理,當出現上述情況,對其行為進行公開譴責,是向社會確立一個權責相當的施政原則,同時亦能加強社會對施政成效的共同監督。

加上,政府在討論時亦指出,勸誡的目的以及要達到的效果,與公開譴責並不對等,兩者並不是替代的關係。既然兩者不互相矛盾甚至有衝突,亦非替代,本人認為有條件可以並存。目前法案只進行了一般性討論,在細則性討論時,會要求政府對這問題作出詳細說明,釋除社會疑慮。

官員問責的核心原則不是以紀律處分及刑事處罰解決,更非官員一旦犯錯便要將其「拉下馬」,而是透過相關制度,建立健康、有效、良好的官員文化,落實「有權必有責」、「權責要對等」的原則。正如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八大以來已多次強調,而新任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岑浩輝在其參選政綱當中亦提出「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的原則。期望特區政府在深入研究及廣泛聽取意見後,持續優化相關制度,讓「權責相當」的核心要義,能在本澳官員問責制度中充分顯現,以符合國家大政方針及特區政府的施政方向,提升政府的治理水平

*民众建澳聯盟 Aliança de Povo de Instituição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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