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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早已經是普世價值,而澳門社會雖然不至於「男尊女卑」,但在主流的傳統價值氛圍之下,對於兩性平等、性教育、非禮性騷擾等等的態度上仍然較為保守,乃至在正規教育上的性教育,以及在防治職場性騷擾等問題上,仍然處於較為落後和保守的階段。
相關討論上的冷處理,並不代表就不會發生。相反,正正因為缺乏開放討論和重視,澳門的非禮及性騷擾的犯罪行為持續發生。更令人難以容忍的是,其魔爪不但止伸向兒童,實施者本人亦可能是未成年人。
而在成人方面,職場上的性騷擾更加是屢見不鮮。畢竟2017年的刑法修改,僅僅限於具有身體接觸的非禮行為,並不包括目前職場上常見的言語、訊息等非接觸式的性騷擾行為,受害者仍然需要自費及面對漫長訴訟,最終可能因擔憂飯碗,往往敢怒不敢言。
澳門勞動關係法雖然也包含些許對職場性騷擾的保障,其體現在第9條和第11條的「尊重和有禮」義務,但可謂隱晦和保守到極致,非法律專業人士未必能夠從法律字面上有所察覺,而從實踐上來說,其防治效力也並不十分明顯。
參考國內、香港以及台灣地區,早已經把言語、訊息等非身體接觸的性騷擾列為罪行,尤其是台灣地區更設有勞動法方面的配套法規,例如通報投訴機制、企業防治規章、保障和調解機制等等,故本人提出三點意見:
第一,促請政府應跟隨國家步伐,修訂刑法引入非接觸式性騷擾罪,並制定相關配套法規,從多方位預防及杜絕職場性騷擾;第二,促請教育部門要提升和完善當前的正規性教育,特別要強化性別平等、身體自主、自我保護等方面的教育意識;第三,建議政府應成立專責委員會,從更高層次、更專業、更多元地保護婦女和兒童權益。
*澳門經濟民生聯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