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在發展人工智能方面做出了相當大的努力,在監管方面又進展如何?
Rostam Neuwirth – 就人工智能而言,中國不僅在領先,其監管方面也與時並進。歐盟於2021年4月提出歐盟人工智能法提案,首次提出全面或橫向監管。而相比歐盟,中國選擇更加專門化的方法,採用多部行業性法律,例如針對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演算法、深度合成技術和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建議。
中國可能採取另一個方向,先從領域的法律入手,然後將不同的法律編纂成綜合性法律。歐盟已經建立了全面性的法規,之後才針對不同領域增加條文,以釐清不同的問題,及適應大型語言模型領域所見的快速技術變化。
很難在技術發展初期預測其後果,但一旦發現不良後果,就很難改變最初選定的規範方向。
– 監管人工智能有哪些主要挑戰?
R.N. – 全球層面的主要挑戰,是採用相關法律或法規來規範人工智能這項快速演進、跨領域,且具顛覆性創新潛力的技術。第一個重要挑戰,是決定是否需要制定新的法律來監管,還是現有的法律已經足夠。其實,將現有法律與新法律結合,可能是最佳的選擇。其次,還需決定每個法律體系的特殊性,即應在何種層級(市、省、國家、地區或全球)採用法律。在這方面,目前的主要挑戰之一是如何在全球層級上,將最佳的規範層級法律和國家法律互相協調和補充,以規範人工智能。
於2021年11月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所有會員國通過的「人工智能倫理問題建議書」,確認了人工智能是一個全球性問題。同時,多個國家也倡議就人工智能問題進行全球合作,例如2023年10月中國制定了全球倡議,2023年11月由英國政府召開的人工智能安全峰會上,參與的國家亦發表了《布萊奇利宣言》。
另一個重點問題是,是否有某些類別的人工智能技術或應用會帶來不可接受的風險,因此被全面禁止。歐盟人工智能法案提出了這項建議。該法最近生效,並規定禁止數個不同但密切相關的類別,即包括潛意識技術、利用弱點、預防犯罪風險、建立臉部辨識資料庫、情緒辨識系統、社會評分、生物特徵分類和用於執法目的的即時生物辨悉等系統。
第四個重點問題與時機有關,也就是何時是介入新技術發展的最佳時機。這也被稱為「柯林里奇困境」:很難在技術發展初期預測其後果,但一旦發現不良後果,就很難改變最初選定的規範方向。
最後一項關鍵挑戰是如何使立法面向未來,也就是如何確保法律不會因未來的創新而過時。特別是,目前的發展趨勢是人工智能與其他技術的融合,從沉浸式技術(擴增實境和虛擬實境)到神經技術、物聯網和機器人技術。
– 中國、歐盟和美國的人工智能法規有何分別?
R.N. -一般而言,由於不同的規範方式源自於不同的法律體系和淵源,因此很難將各國的法規進行比較。從表面上看,中國的法規被定性為以國家為中心的監管模式;歐盟則採取以權利為導向的方針,而美國則選擇了以市場為導向的方針。我們已經可以看到,即使是美國也於在2023年10月30日發布了《關於安全、穩定、可信賴地開發和使用人工智能的行政命令》。
矛盾的是,人工智能及相關技術的嶄新、跨領域、複雜和很大程度上矛盾的特性,也令這新技術常被認為「自相矛盾」。這也意味著其內在的複雜性挑戰了按照二元邏輯看待問題的二元觀。這一點同樣適用於在「假新聞」的背景談論言論自由。在那情況下,不再容易以純二元邏輯來回答甚麼是對甚麼是錯,甚麼是真甚麼是假,或者甚麼是虛擬甚麼是真實。
因此,當前最值得關注的問題必須是提高社會所有人的意識,同時將這些問題融入學校和大學的不同課程中,告知與人工智能及類似技術相關的嚴重危險和倫理風險。也很明顯的是,這些風險不能單靠法律充分解決。
– 澳門政府在這方面已開展工作嗎?
R.N. – 到目前為止,澳門政府還沒有具體或已知的人工智能立法計劃。有跡象顯示,政府正採取「觀望」的態度。這在短期內是可以接受的,因為這個問題相當複雜,且對生活和公共政策制定的各方面有交互影響,所以這往往具有挑戰性,需要足夠的時間來準備一套能經未來考驗的立法。這從歐盟人工智能法從2021年4月到2024年7月的漫長立法過程中可以看出,在大型語言模型,如OpenAI 開發的ChatGPT出台時,立法過程幾乎脫軌。
真正的挑戰並不是率先制定法律,而是給予最佳的回應,也就是對技術的發展做出最一致、最有準備的回應。
– 您對這種較為被動的監管態度有何看法?
R.N. – 有些人將過去幾年形容為從「全球爭相發展人工智能」轉變為「全球爭相管制人工智能」。這在許多方面都是錯誤的,因為真正的挑戰並不是率先制定法律,而是給予最佳的回應,也就是對技術的發展做出最一致、最有準備的回應。簡而言之,目前我們可以靜觀其變,但不可能永遠如此。最重要的是,人工智能所帶來的挑戰絕不能單獨考量;解決辦法必須更廣泛地考慮到一系列重要的社會挑戰,並以貫徹未來的公共政策目標。
– 國內外哪些生效的法律條文是澳門可以適用的?
R.N. – 世界上大多數的法律制度都已準備就緒,以面對與人工智能相關的挑戰。然而,未來的發展很可能會擾亂現行的法律與法規,這意味著現行的法律必須被修改或補充。
從這個意義上說,比較法律總是有用的,這為一個司法管轄區立法時,應該同時對其他法律體系(如歐盟、美國和中國的法律體系)所採用的規範方法進行比較研究。然而,立法的最終版本不應該是其他法律的複製品,而應該是最適合實施於該司法管轄區的法律。作為一個高度獨特、混合或所謂「自成一格」的法律制度,澳門必須制定最適合其本身法律體系和未來政策目標的法律,以確保其對社會、經濟、政治和法律體系產生理想的影響。
澳門作為特別行政區,有獨特法律地位,可以參與世界貿易組織等各種全球論壇,澳門在通過自己的法律之前,必須進行廣泛的比較,以適應其法律地位所帶來的特殊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