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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通過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 不愛國人士將不能參選

《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法案於週一在澳門立法會一致通過。新法案提出,被視為不愛國的候選人將被否決參選資格,且不得提起聲明異議或司法上訴。

葡新社

《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法案於一小時內獲得通過,所有要求發言的議員都對該法表示支持。

這獲一般性通過的法案規定,行政長官的候選人「必須提交真誠聲明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且經適當簽署的聲明書」。

參選行政長官選委會,也需提交一份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聲明。

根據法案,由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就參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作出判斷,並就不符合者向選管會發出具約束力的審查意見書。

該法案規定,對選管會所作出之參選人不符合候選人資格的決定,不得提起聲明異議或司法上訴。

這點成為立法會會議期間受到批評的少數幾個問題之一。立法會直選議員林宇滔呼籲政府採取「開放的態度」。他指:「我同意司法上訴原則,我認為這是參選人的權利。」

將公然煽動不投票、空白票或廢票的行為定為可處以三年監禁的刑事犯罪,也引起立法會的討論。儘管林宇滔反對這種「公然煽動行為」,但他也表示對此修改有「一些保留」,並指出維護國家安全法「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行政長官由代表社會四個界別共400名成員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出。《基本法》將社會四個界別界定為:工商、金融界;文化、教育、體育、專業界;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界;立法議員代表和市政機構成員代表、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和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代表。

據澳門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在週一表示,由於行政長官選舉將於2024年舉行,政府希望法案在今年年底前獲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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