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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受限於國家安全

王美美

《工會法》現時仍在展開公開諮詢。研究勞工議題及社會運動的澳門大學政府與行政學系助理教授蔡幸強接受本報專訪時指出,諮詢文本多次將組織和成立工會與「危害國家安全」相互關聯,這是一個很大的訊號,告訴市民「參與工會要小心」。

在諮詢文本關於制定《工會法》特區政府遵循的指導原則中寫道,除了嚴格遵循《基本法》的規定,並將「確保在維護國家安全與本澳社會的和諧穩定前提下,有序開展相關立法工作」。

蔡幸強表示,文本不僅提及工會危害國家安全的可能性,事實上,文本在幾個方面的建議也是受到這一方面考慮所影響。文本強調:「基於工會的特殊性質,其宗旨有別於一般社團,並避免工會被用作危害國家安全、擾亂公共秩序的工具,故適宜規範工會成立須經登記程序。」他續指,成立工會除了提出申請和登記外,還需要經過主管部門審批登記後,有關組織或團體才能成為工會。「這不是一種簡單的登記制度,而是要經過審批,但當局是以甚麼標準來審批那些工會,哪些會被通過,哪些又被否決呢?這一部分也沒有說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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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工會的成立,根據《基本法》第 134 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第 87 號公約的規定,工會是有權參加國際組織。然而當局卻擔憂「工會參與偏離其宗旨的國際組織或活動,甚至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文本建議,對工會加入國際組織或參與相關組織的活動的情況進行監察。「須確保有關經費的來源及使用符合實現工會的宗旨且合法,尤其是要防範外國組織或團體給予金錢或有價物以影響工會的運作,以及防止工會將經費直接或間接用於與其宗旨和職權不符,甚至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因此文本建議:「工會應每年向主管部門提交工會的帳目表或財務報表,以讓行政當局掌握和監察工會經費的來源及使用情況。」

蔡幸強認為,政府一方面就表示,《工會法》是《基本法》賦予澳門居民的權利,另一方面又用國家安全加以限制,收窄工會的權利。「現在《工會法》同國家安全正式被聯繫在一起,這表示政府憂慮工會是會危害國家安全,而合理化了限制工會的措施。」

蔡幸強又反問,在過去10多年,工人團體有沒有危害到國家安全的傾向呢?「要明白有一段時間獨立工運團體,尤其是博彩業員工的工人運動在澳門社會引起一定的反應和迴響。工聯長期以來推動勞資和諧,不願意使用一些較激烈的工人運動去爭取權益,所以這也導致在過去幾十年的五一遊行中,會有一些希望爭取更多權益的勞工團體走出來遊行示威,很多工人都是出來反外勞,爭權益和要加人工,又或是反對莊荷輸入外勞。而實際上這些工會團體也吸引了一些人去參加。」他認為,文本應更多地說明以往澳門的工人運動是如何影響國家安全,為何現時的要求就能夠保證到國家安全。「我想這個需要合理地讓人明白組織工會與國家安全之間的關係,政府所指的國家安全是甚麼問題,而不是一味說這樣會危害國家安全,令人摸不着頭腦。」

我想這個需要合理地讓人明白組織工會與國家安全之間的關係

蔡幸強

蔡幸強並認為,對於當局來說「將工會法與國家安全聯繫在一起,是有互相幫助的作用。」他也相信,文本其中一個想發放的訊息就是針對這些獨立工運人士。蔡幸強預料這些獨立工運團體也未必能夠通過審核。「其實亦即是跟市民講參加工聯就好了。」

工聯成最大贏家

在諮詢文本中,當局建議每一企業僅限成立一個企業工會,理由是「倘同一企業內存有多於一個相同性質的工會,有關集體意志可能會過於分散,不利於為僱員爭取共同勞動權」。此外,文本指出,考慮到本澳的企業以中小企業為主,需顧及中小企業的承受能力,故建議僱員人數需要達到一定數目的企業,才可以成立企業工會。

蔡幸強認為以澳門的情況來說,這樣的立法反而變成了一種內制,獨立工會沒有生存的空間,工聯就變成一個最大的得益者。「實際上工聯現時已經有很多企業工會,之後其他的獨立工會就不能夠在同一企業下再組成企業工會,減少競爭令到工聯的力量會更加強壯,所以很多企業都會歡迎有多一些屬於工聯的工會,而不是其他所謂的獨立工會。」

政府誠意不足

在本月7日舉行首場的公眾諮詢會上,勞工局研究及資訊廳廳長陳穎芝就諮詢文本沒有提及「罷工權」時回應稱,當集體協商符合法定條件,僱主有義務與僱員進行協商,經協商後雙方要遵守協議規定,之後工會一年或兩年內不能再提出協商。她又表示,即使談判不成功,亦會有當局介入調停。「現時本澳有超過九成的勞資糾紛個案都可以通過勞工局協調解決,日後增設集體協商制度,亦只是為僱主及僱員提供多一個溝通協商的渠道而已。」

「我想所有人都不會覺得集體談判是一帆風順的。」蔡幸強解釋這就是為甚麼工人需要有罷工權,僱主也可以有鎖廠(Lock out)這種暫時性停工的行為。

「但文本不但沒有提及罷工權,甚至沒有使用集體談判這一字眼,而是集體協商。但我想最重要的一件事是,諮詢文本完全沒有提及當勞資雙方無法達成協議的處理辦法。這樣容許了勞資談判無止境地拖延的情況發生。簡單來說,看不到政府(立法)的誠意。資方可以永遠都和你勞方談,但集體談判的成果和協議在這個過程當中沒有得到保障。」

諮詢文本完全沒有提及當勞資雙方無法達成協議的處理辦法

蔡幸強

蔡幸強並強調,《工會法》在某一方面容許工會爭取權利,另一方面也規管了工會。「不是說有《工會法》,工會的權力就可以無限擴張,其實也有不少地方是利用《工會法》來限制工人權利。」

最後這位研究澳門社會政治發展的學者認為,現時《工會法》的諮詢文本雖容許工人自由組織工會,但實際上工會的審批權同控制權都在政府手上,工會自主運作的權利被削弱。「我想(《工會法》)起碼要平衡一點,保障勞工團體的基本權利,如罷工權及集體談判不成功該如何處理的方法。澳門向來強調和諧平等,希望這一部《工會法》—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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