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澳門 澳門警方:非本澳居民集會不受法律保障 律師批錯誤解釋

澳門警方:非本澳居民集會不受法律保障 律師批錯誤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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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治安警察局發表聲明,據《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第一條,只有澳門居民才享有集會及示威權,而澳門居民亦需在遵守法律規定下進行集會示威。律師何睿智批評警方解釋是錯誤的,並且違反基本法。

聲明並根據《澳門基本法》第43條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澳門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基本法規定的澳門居民的權利和自由。

聲明指,「基本法是一部憲制性法律,當中賦予澳門居民的權利和自由需要透過狹義上的法律來具體實現。在澳門的非居民的權利和自由,亦是透過狹義上的法律(立法會通過的法律,尤其當內容可能涉及一些權利的行使規則等)進行訂定相關的限制、保留和特別規定。」

律師何睿智接受葡文電台訪問時批評,警方解釋是錯誤的,並且違反基本法。他表示,《集會權及示威權》是1993年頒佈的法律,當中所指的「居民」具有完全不同的意義。更重要的是,《基本法》所賦予的權利,包括集會,遊行和示威的權利,都有擴展適用到所有非本地居民身上。

他續指,外僱有權通過集會和示威,以解決非政治和政治問題。集會和示威是基本權利,無須警方的授權,除非在示威活動中使用武器等特殊情況才可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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