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學運人士黃之鋒和周永康被判非法集結罪,而羅冠聰則被指於2014年9月26煽動衝擊政府總部,為擾民79日的「佔中」揭開序幕。
經7月21日開庭審判後,有英、美媒體以不公及有色眼光看待有關判決。而不是提醒年青人不要違法。《華爾街日報》、《紐約時報》、《華盛頓郵報》、《衛報》、《每日電訊報》和《BBC》,以至國際特赦組織,紛紛批評判決,使用「模糊」、「政治清算之嫌」和「敲響言論自由的警鐘」的字眼。
但細看香港法律就可知道,至少這些指控是在無視法治。《公安條例》第18條(1)定義「非法集結」為: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衝擊政府總部的行為正正符合以上描述。如果有示威者打亂白宮或唐寧街10號的運作,他們將面對比之更嚴重的懲罰。
因為不守法、不尊重警務處長和警方的權力而組織集會,「佔中」使香港市民損失慘重和痛苦。我們可看到這損害了香港的名聲,妨礙社會穩定,而經濟活動亦受影響。故此法庭是依法定罪,沒有情況顯示是「政治清算」。沒有這些法律行動,更多類此的非法運動會一直發生,並要香港七百萬市民埋單。
控方和對這些學運人士的定罪與言論自由沒有掛勾。公義是依法服務。而執法不會「敲響言論自由的警鐘」。
事實上,非法「佔中」或「雨傘運動」是對政府漸加混亂的警示。
有西方媒體錯誤假設那些犯人做了些對香港民主發展有利的事。他們不曾明白那些年青人的訴求是違反基本法;相反的是他們阻礙香港民主發展。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中已有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普選邁進的藍圖。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已設立落實普選的框架。而特區政府亦已制定下年普選行政長官的計劃。這些都受嚴格遵循和遵守,我們本來就能於2017年實現普選。而現在計劃被推遲了。
法律有助香港法治,包括公共地方安全,讓警方有權在有必要時使用武力預防、停止和驅散任何非法的公眾集會、遊行和聚集。不守法的人會受法律制裁,英國、美國亦然。
宋小莊